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15號再抗告人 王國治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7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374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王國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猶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王 敏 慧法官 鄭 水 銓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