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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45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55號再抗告人 謝慶陽

蔡錦松上列再抗告人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9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謝慶陽、蔡錦松因違反農藥管理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等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