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再 抗告人 謝諒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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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Eunuch Ba-ChunMafia Corp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群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上列再抗告人等因謝諒獲自訴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640 、
787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謝諒獲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二、至於其他程序不合法(請求就非原審105 年度聲字第1862號裁定之當事人為補充裁判)及程序事實欠明部分,無費詞批駁或命補正、贅查必要,以節省司法資源,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