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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28號抗 告 人 陳木村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83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陳木村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為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宏 卿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