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抗 告 人 林琪偉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林琪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抗告,竟又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