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33號抗 告 人 戴佑陞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11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戴佑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498 號) ,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張 智 雄法官 陳 世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