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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80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01號再抗告人 劉明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449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