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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8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04號再 抗告 人 許宇中上列再抗告人因誣告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6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宇中因誣告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聲字第679 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劉 興 浪法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