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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5號聲 明 人 李○軒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446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軒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論處聲明人共同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之身體因而致兒童於死罪刑,而駁回檢察官及聲明人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聲明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李 錦 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