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4號聲 明 人 劉邦俊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69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劉邦俊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對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