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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7號聲 明 人 徐景翔(原名胡國棟、徐國棟)上列聲明人因加重強盜等罪聲請累犯更定其刑再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台上字第419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不服。本件聲明人徐景翔因加重強盜等罪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抗字第238 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嗣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聲明人復具「聲請」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