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3號聲 明 人 李萬壽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77年
7 月22日第三審判決(77年度台上字第3504號),其中關於強劫而強姦諭知上訴駁回部分,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萬壽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就其強劫而強姦部分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上訴狀」內雖記載其聲明不服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上重二訴字第6 號」,惟依其「上訴狀」內所記載之意旨,係對本院「77年度台上字第3504號刑事判決」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張 祺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