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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陳碧珠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9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自訴被告蔡宗珍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已由聲請人及委任之律師對原審判決提出合法上訴於本院,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94號),惟聲請人多次提出上訴理由狀至本院,然至今已有4 個月,本院均未通知聲請人及律師審理結果如何,足認本院受理之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迴避等語。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是自不能僅以受理案件之久暫,即認法官在案件執行職務時有偏頗之虞,仍應具體指出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以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方為相當。聲請人徒以本院該合議庭法官受理本件案件迄未審結,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依前揭說明,尚有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黃 斯 偉法官 莊 松 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