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號聲明人 陳建斌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3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陳建斌因加重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即告確定,復又具狀以「抗告」名義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