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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樓樣.得令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條第3 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樓樣‧得令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及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04 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洪 于 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