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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非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非字第198號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林佩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第一審確定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580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林佩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103 年9 月2 日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二、經查被告即受刑人林佩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即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 年3 月6 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7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於同年3 月21日確定(下稱前裁定)。

嗣被告復因犯收受贓物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即附表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因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7 年7月9 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87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6 月,並於同年7 月24日確定(下稱原裁定)。雖原裁定形式上未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惟已重於被告前裁定所定應執行刑3 年6 月及後罪有期徒刑1 年10月之總和(計算式3 年6 月+1年10月=5年4 月),而不利於被告,顯已逾法律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法條及決議、判決要旨,原裁定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二、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

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應執行刑,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屬違背法令。

㈡、本件被告林佩璇犯如附表所示17罪所處之刑,其中刑期最長者為有期徒刑1年3月,而該17罪所處徒刑合併之刑期則為有期徒刑6年10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11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同附表編號12至17所示之6 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原簡字第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裁定書附卷可稽。嗣檢察官依被告之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7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定之執行刑,除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不得逾越如附表所示17罪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 年10月外,亦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5年4月(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各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加上如附表編號12至17所示各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合計為有期徒刑5年4 月)。原審未審酌上情,就如附表所示17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顯已逾越各罪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依上述說明,自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違,而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年9月5日 │104年9月5日 │104年9月5日 │├─────┼─────────┼─────────┼─────────┤│偵查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 ││年度案號 │字第4036號、第4037│字第4036號、第4037│字第4036號、第4037││ │號、第4046號 │號、第4046號 │號、第4046號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審 ├──┼─────────┼─────────┼─────────┤│ │判決│105年12月09日 │105年12月09日 │105年12月09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 ││ │ │25號 │25號 │25號 ││ ├──┼─────────┼─────────┼─────────┤│ │確定│106年4月21日 │106年4月21日 │106年4月2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科罰金案件│ │ │ │├─────┼─────────┼─────────┼─────────┤│備註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1870號 │字第1870號 │字第1870號 ││ ├─────────┴─────────┴─────────┤│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44號裁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4年9月5日 │104年9月9日 │105年8月14日 │├─────┼─────────┼─────────┼─────────┤│偵查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 ││年度案號 │字第4036號、第4037│字第4036號、第4037│偵字第4774號 ││ │號、第4046號 │號、第4046號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105年度桃原簡字第 ││審 │ │ │ │109號 ││ ├──┼─────────┼─────────┼─────────┤│ │判決│105年12月09日 │105年12月09日 │105年12月26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 │105年度桃原簡字第 ││ │ │25號 │25號 │109號 ││ ├──┼─────────┼─────────┼─────────┤│ │確定│106年4月21日 │106年4月21日 │106年01月23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科罰金案件│ │ │ │├─────┼─────────┼─────────┼─────────┤│備註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1870號 │字第1870號 │字第6681號 ││ ├─────────┴─────────┴─────────┤│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44號裁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竊盜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2日 │105年3月12日 │105年8月22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 ││年度案號 │字第8756號、第1250│字第8756號、第1250│偵字第5085號 ││ │3號、第12569號 │3號、第12569號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0 │105年度原訴字第20 │105年度壢原簡字第 ││審 │ │號 │號 │72號 ││ ├──┼─────────┼─────────┼─────────┤│ │判決│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106年4月18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0 │105年度原訴字第20 │105年度壢原簡字第 ││ │ │號 │號 │72號 ││ ├──┼─────────┼─────────┼─────────┤│ │確定│106年2月18日 │106年2月18日 │106年5月8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是 ││科罰金案件│ │ │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3878號 │字第3878號 │字第10743號 ││ ├─────────┴─────────┴─────────┤│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44號裁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22日至3月4│105年9月26日 │104年4月5日 ││ │日間之某時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 ││年度案號 │緝字第1630號 │偵字第5411號 │字第2493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 │106年度壢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審 │ │240號 │1號 │46號 ││ ├──┼─────────┼─────────┼─────────┤│ │判決│106年4月27日 │106年6月2日 │107年3月27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 │106年度壢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 │ │240號 │1 號 │46號 ││ ├──┼─────────┼─────────┼─────────┤│ │確定│106年5月25日 │106年6月29日 │107年4月23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科罰金案件│ │ │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8692號 │字第10635號 │字第2900號 ││ ├─────────┴─────────┼─────────┤│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 │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 │107 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前經士林地方法院││ │年6 月。 │以106 年度審原簡字││ │ │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4年4月5日 │104年4月5日 │104年4月5日 │├─────┼─────────┼─────────┼─────────┤│偵查機關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 ││年度案號 │字第2493號 │字第2493號 │字第2493號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審 │ │46號 │46號 │46號 ││ ├──┼─────────┼─────────┼─────────┤│ │判決│107年3月27日 │107年3月27日 │107年3月27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 │ │46號 │46號 │46號 ││ ├──┼─────────┼─────────┼─────────┤│ │確定│107年4月23日 │107年4月23日 │107年4月23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科罰金案件│ │ │ │├─────┼─────────┼─────────┼─────────┤│備註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2900號 │字第2900號 │字第2900號 ││ ├─────────┴─────────┴─────────┤│ │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6 ││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 16 │ 17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犯罪日期 │104年4月5日 │104年4月5日 │ │├─────┼─────────┼─────────┼─────────┤│偵查機關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2493號 │字第2493號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 ││審 │ │46號 │46號 │ ││ ├──┼─────────┼─────────┼─────────┤│ │判決│107年3月27日 │107年3月27日 │ ││ │日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 │ ││ │ │46號 │46號 │ ││ ├──┼─────────┼─────────┼─────────┤│ │確定│107年4月23日 │107年4月23日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科罰金案件│ │ │ │├─────┼─────────┼─────────┼─────────┤│備註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2900號 │字第2900號 │ ││ ├─────────┴─────────┤ ││ │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方法院以│ ││ │106 年度審原簡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10月。 │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