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台附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柏勳被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法定代理人 Richard H. Sauer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林柏勳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而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故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