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316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上 訴 人 趙淑容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23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708、42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趙淑容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林 恆 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