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600號上 訴 人 鄭朝杰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續一字第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鄭朝杰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誣告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判斷之事項,倘其判斷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迭次供稱:於簽約時知悉系爭房地遭查封,故以低於市價之便宜價格購買之自白;證人藍銘洋於偵查、審理中指述:於簽約時告知上訴人系爭房地已遭查封,並有第二期價款之付款註記,可知系爭房地有抵押及禁止異動之相關處分,代書胡家瑞亦當場說明,事先並已調閱地籍謄本,而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依地政謄本登記為準,並無隱匿系爭房地遭查封之證言;證人即代書胡家瑞於偵查、審理中證稱:受上訴人委任處理系爭房地買賣之簽約,簽約時已調閱地籍謄本,上訴人知悉系爭房地遭到中聯公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公司)及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封,且其於簽約前與上訴人討論系爭房地遭查封之際,上訴人尚表示此乃預料中之事之供述。併就卷附上訴人告訴「藍銘洋隱匿系爭房地已遭辦理查封登記,而將系爭房地出售予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各該偵訊筆錄、買賣契約書、支票影本及房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詳為剖析,且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各節,如何不足採信,予以指駁及說明,因而認定上訴人有本件誣告犯行。俱有證據資料在卷可按。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證據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理由未備之違法可指。
四、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性,並有調查的可能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者而言;倘事實業臻明確,或該項證據已經合法調查,自毋庸為無益或重復的調查,不得指為違法。原審以事實業臻明確,且上訴人於原審亦未聲請,而未依職權就系爭房地於本件買賣簽約是否另遭臺灣銀行查封之情為無益的調查,自無所指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猶執前詞,仍謂:倘若上訴人調得地籍謄本而知悉系爭房地遭查封,焉有貪圖低於市場行情不到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價差,願意承買須清償1 億5000萬元始能啟封之房地,中聯公司亦不可能同意以3000萬元處理啟封,且上訴人焉能容忍藍銘洋遲至民國96年4 月間始與中聯公司協商請求暫緩執行,又藍銘洋與胡家瑞證述不一,不足憑採,原判決採證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理由不備,原審未調查系爭房地於簽約時另有臺灣銀行查封,亦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無非重執在原審辯解之詞,或以上訴人自己說詞,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依卷附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7750 號債權人中聯公司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法院
96 年3月15日板院輔95執日字第17750 號公告之第一次拍賣,系爭房地(即公告附件標別1 、標別3 所示)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7495萬元(見原審卷第300-308 頁),原判決理由欄記載「系爭房地於95年間鑑價結果,最低拍賣價格合計達8,100 萬7,700 元」(見原判決理由欄一㈡、二㈡④、⑦),尚有未合,然原判決此揭記載係資以說明,因本件系爭房地買賣價格5,613 萬7, 600元低於市價甚多,是系爭房地縱於簽約時另有抵押權之設定及因欠稅遭稅捐機關查封或禁止處分登記,上訴人因低於市價而承買之,並無不合理之處,而指駁上訴人所為不知悉遭查封之辯解不可採,是原判決此部分記載雖未臻周詳,容非無瑕,惟於判決本旨亦不生影響,同非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蔡 新 毅法官 莊 松 泉法官 王 梅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