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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147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478號抗 告 人 余東諺上列抗告人因重傷害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9月2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14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5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余東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同)編號1至3所示3 罪,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與編號3 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經抗告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編號1、2所示之2 罪,前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抗告人已繳納易科之罰金完畢,原裁定仍與編號3所示之重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2年8 月,重複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是否有誤算云云。經核係屬嗣後檢察官換發指揮書執行其應執行刑2年9月時,其前已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3 月部分,應予扣除之問題(亦即再執行2年6月即可),自不能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蔡 廣 昇法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