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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148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488號抗 告 人 王從良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7月26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王從良因傷害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之確定判決即原審107 年度上易字第1583號判決,係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論處傷害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前段第1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上開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