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再 抗告 人 許慶安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1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慶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黃 斯 偉法官 莊 松 泉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