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87號抗 告 人 林衍谷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1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林衍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張 智 雄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