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132號抗 告 人 王合同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准予刑後強制治療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 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 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強盜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下稱屏東監獄)執行中。惟抗告人在監執行期間,先後由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下稱花蓮監獄)及屏東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屏東監獄民國108 年第2 次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抗告人經治療後,未有顯著改善且具有危險性,經鑑定、評估其仍有再犯之虞,而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等情,有屏東監獄108年6月18日屏監教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暨受刑人資料、執行指揮書、刑事判決、前案紀錄表、簽呈、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收容人基本資料、花蓮監獄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接收小組第10501 次篩選會議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量表、MnSOST-R量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 個別治療及個別教誨紀錄等附卷可憑。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令抗告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謂:抗告人在屏東監獄只上6、7次課,只看電腦及放映影片,沒有治療過程,在花蓮監獄也只上了兩節課,上開評估並無依據云云。惟抗告人之再犯風險評估呈高度危險之數據,且抗告人在監執行期間,接受屏東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評估結果,認其經治療後未有顯著改善仍具危險性,經鑑定、評估仍有再犯之虞,有上開卷證資料在卷為憑。且依卷內資料,抗告人在屏東監獄即經安排37次治療課程,有屏東監獄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及各次別治療紀錄、教誨紀錄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7至
205 頁)。是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令抗告人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即無不合。抗告人未依卷內資料,且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張 智 雄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