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166號抗 告 人 陳振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1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陳振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