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230號抗 告 人 傅翊豪上列抗告人因犯妨害性自主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6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抗告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日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人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吳 進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