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234號再抗告人 陳庭崧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庭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蔡 廣 昇法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