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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13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再 抗告 人 劉雲騫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劉雲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4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