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08號抗 告 人 李順億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1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李順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竟又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