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13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13號再抗告人 石憲章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40號,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因犯如原審裁定附表(下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依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第一審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 月,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因認再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第一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駁回其抗告。

二、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過重,泛言其所犯施用、販賣毒品等罪經數罪併罰已過度評價,並援引他案漫指所定執行刑過重,且其已坦承悔悟,期能儘早返家奉養老母,求為從輕裁處等語,為無理由。本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蔡 廣 昇法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