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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138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再抗告人 蔡旭明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4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蔡旭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