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再抗告人 蔡旭明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4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蔡旭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