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55號再 抗告 人 陳嘉偉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嘉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黃 斯 偉法官 莊 松 泉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