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再抗告人 古度文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古度文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