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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5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04號抗 告 人 郭定達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郭定達因殺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提起抗告,竟又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吳 進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