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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5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聲 明 人 周忠明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4日第三審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3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忠明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192 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林 海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