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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50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07號再抗告人 許殷豪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殷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