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07號再抗告人 許殷豪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殷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