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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3號再 抗告 人 吳明聰上列再抗告人因貪污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7 年12月5 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26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吳明聰因貪污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張 智 雄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