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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79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99號抗 告 人 謝清彥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 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7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乃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至於裁定,則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

二、茲查: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謝清彥對於原審法院民國10

6 年3 月16日106 年度抗字第29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審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稱: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53、

720、755號解釋意旨,應得為再審之理由,指摘原審有誤,請撤銷原裁定云云。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