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82號抗 告 人 陳碧珠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蔡宗珍瀆職等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抗告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陳碧珠因自訴蔡宗珍瀆職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再提起本件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黃 斯 偉法官 莊 松 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