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12號再抗告人 姚衛華上列再抗告人因誣告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2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姚衛華因誣告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已確定,竟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