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949號抗 告 人 莊岳龍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68
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莊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陳 朱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