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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95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952號再 抗告 人 連永川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79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連永川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林 恆 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