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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當事人向刑事庭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以審理中之案件為限,如案件尚未繫屬或已經結案,當事人向刑事庭所為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以一狀敘述多項事由(除本件聲請外,其他部分另行處理),其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依其記載之案號,其中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2655號部分,經查該案雖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9月5 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尚未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就該案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法官 李 英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