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8 年5 月15日第三審確定裁定(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59 號、
108 年度台聲字第79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仍然繫屬、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1 項前段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是以,如案件已經審結,脫離繫屬,自無許就已確定之案件,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之餘地。若其聲請,應依同條第3 項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業經本院(原)刑事第九庭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459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第三審再抗告而告確定,聲請人復聲明不服,再經本院於同年6月12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79號裁定駁回其聲明在案,有該等刑事裁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猶具狀對該案件裁定,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汪 梅 芬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