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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聲 明 人 莊榮兆上列聲明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 年9 月1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00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100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提出書狀主張參與該裁定之汪梅芬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等語,所為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