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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

p代 表 人 K. Hung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等因謝諒獲等自訴吳祚大等誣告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6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及駁回聲請提案大法庭之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112 號),聲請續行訴訟及提案大法庭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謝諒獲自訴吳祚大等誣告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108 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及裁定駁回提案大法庭之聲請(108 年度台聲字第112 號)後,復與聲請人「Highberger, Kakita ,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具「刑事(11)聲請續行訴訟及聲請最高刑事大法庭裁判…狀」及具「刑事(15b )聲請續行訴訟及聲請最高刑事大法庭裁判…狀」,聲請續行訴訟及提案大法庭等,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林 海 祥法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