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淑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鄧文聰等違反保險法等罪一案,參與沒收程序,聲請就撤銷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函及執行法院之拍定程序並回復所有權登記抗告案件(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418號),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所為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就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418號案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惟其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揭規定,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高 玉 舜法官 林 孟 宜法官 李 英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