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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83號聲 明 人 謝諒獲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2日第三審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206號、108 年度台聲字第1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移轉管轄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另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均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蔡 憲 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