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陳周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空軍後勤司令部中華民國69 年1月8日之確定判決(69年度南判字第2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 4第1 項首段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乙語即明。從反面言,如案件自始非繫屬於本院,或繫屬於本院,然嗣經審結脫離繫屬,自無許就已確定之案件,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之餘地。若其聲請,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陳周滇因違反戡亂時間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空軍後勤司令部於民國69 年1月8日,以69年度南判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猶具狀對該確定判決,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張 智 雄法官 林 恆 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