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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劉邦俊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抗告案件(本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1161號),聲請就該案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所為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劉邦俊,聲請就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161號案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惟其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揭規定,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李 英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