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劉邦俊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抗告案件(本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1161號),聲請就該案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所為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劉邦俊,聲請就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161號案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惟其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揭規定,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李 英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